買受人借口“不了解拍賣條款”而毀約案
發布時間:2016-08-25 被閱覽數:次 來源:銅陵金橋拍賣
一、基本案情:
中國工商銀行某市東門支行訴該市自行車總廠、鋼管廠(債務擔保人,是自行車總廠的上級管理單位)擔保借款合同糾紛,經過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2004年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由于自行車總廠負債已經高達億元,無力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清償債務,2005年工行東門支行向法院申請執行。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對被執行人市自行車總廠、鋼管廠未于查封的財產予以查封,并裁定限令被執行人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本案的債務,否則法院將對查封的財產依法進行評估、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用以清償本案債務。
隨后,自行車總廠向該市某區人民政府報送關于拍賣該廠財產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經區政府研究,批復:同意自行車總廠向法院申請對自行車總廠及鋼管廠的資產處置,由該區依法公開拍賣,所得收入繳入法院專戶后,由法院將其確認的企業職工安置費返還到該區國有資產處置專戶,用于企業職工安置;同意自行車總廠的財產按評估價格作為起拍價格;同意由區財政局委托廣西公物拍賣行依法進行拍賣;同意土地出讓金用于企業職工安置,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企業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撥付,在法院執行后由自行車總廠報送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依照區政府批復的意見,經區經貿局、區財政局同意,自行車總廠向法院提出了對自行車總廠及鋼管廠財產自行依法拍賣的請示。經申請執行人工行東門支行的同意,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的規定,同意自行車總廠、鋼管廠按評估價進行變賣,并限令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變賣完畢,逾期不處置法院將依法收回進行公開拍賣。
依照區政府批復的意見,經區經貿局、區財政局同意,自行車總廠向法院提出了對自行車總廠及鋼管廠財產自行依法拍賣的請示。經申請執行人工行東門支行的同意,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的規定,同意自行車總廠、鋼管廠按評估價進行變賣,并限令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變賣完畢,逾期不處置法院將依法收回進行公開拍賣。
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后,區財政局與我單位就拍賣自行車總廠財產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洽淡,并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為了確保拍賣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實現清償債務和妥善安置職工、維護社會穩定的雙贏目標,區財政局先后兩次以通知的形式向我單位提出了《關于依法公開拍賣自行車總廠財產的約定條件》以及《補充約定條件》,主要內容有:
1、進一步明確拍賣自行車總廠財產的范圍、起拍價以及價格構成。
2、競買人的資信要求。
3、產權變更所應繳納的稅費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4、買受人在職工安置方面的附加條件。
4、買受人在職工安置方面的附加條件。
5、成交標的的移交方式、時間。
5、成交標的的移交方式、時間。
拍賣的前期工作完成后,我單位馬上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了公告,公告中明確告示:委托方設置了競買條件。在招商的過程中,我單位對外公布的拍賣資料中的《競買須知》以及《特別規定》也進一步細化了委托方設置的競買條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同時在推介項目的時候,我單位也明確告知競買人拍賣標的的詳細情況和競買條件。
在公告咨詢期內,買受人先后委派了公司的負責項目策劃、開發和負責公司財務運作的有關領導多次到我單位了解標的的情況,我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了熱情的接待,如實告知了標的的相關情況,參與競買要求、拍賣傭金的比例、拍賣成交的附屬條件,多次提醒買受人在決定參與競買前要認真閱讀拍賣資料,并在我單位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進行了實地考察。而且根據委托方反映,買受人也多次向他們了解情況。
在拍賣前的一天,買受人按照《競買須知》的要求,準備好了相關的身份證明、資質證明、拍賣保證金的支付證明等,向我單位申請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我單位審查買受人提交的相關證明的同時要求其再次認真閱讀《競買須知》和《特別規定》,并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前買受人簽字確認了《競買須知》和《特別規定》所列明的條款。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過程中買受人并沒有向我單位提出任何異議。
拍賣會如期舉行,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到拍賣現場進行監督。拍賣師宣讀《競買須知》和《特別規定》,并一再強調買受人必須接受彌補職工安置方面的有關條件,強調買受人應支付的拍賣傭金的比例和期限、拍賣價款的支持方式和期限,強調競買人在拍賣公告規定的咨詢展示時間內有權了解拍賣標的情況,一旦進入拍賣會場,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標的物的情況,并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強調買受人不按時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等,并詢問了競買人是否有異議。當時所有的競買人均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拍賣正式開始后,買受人成功地競得標的,我單位也當場與買受人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
在結算付款階段,買受人未履行義務,我單位催促其支付拍賣價款、拍賣傭金,履行附加義務。但買受人剛開始對我單位的催促置之不理。經過多次的催促后,買受人聲稱不了解拍賣條款、拍賣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為理由,要求延長付款時間、降低拍賣傭金、變更附加條件。由于本次拍賣關乎企業職工的利益,關乎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單位不敢怠慢,馬上將此情況如實告知委托方。對此,委托方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拒不履行義務,那么馬上組織第二次拍賣。于是,我單位立刻告知買受人若仍不履行義務,我單位將對標的再進行拍賣,再次拍賣價款如低于原價款的,買受人除了支付第一次應支付的拍賣傭金外還應補足差額。之后,買受人到工商局、拍賣行業協會進行了投訴,也找了很多關系試圖“疏通”,但是我單位以及委托方堅持原則,沒有絲毫動搖,最后買受人不得不履行了義務。
二、案件分析
二、案件分析
縱觀此次拍賣過程,我單位都是依法開展各項拍賣活動,誠懇地履行了拍賣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1、拍賣當事人合法。
我單位是合法的拍賣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均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因此我單位具備了合法的拍賣權。
買受人按照《競買須知》提交了相關的證明材料,認可了《競買須知》和《特別規定》的有關條款,并按規定的數額交納了拍賣信用保證金,辦理了競買登記手續,拍賣前按時領取的拍賣號牌,因此買受人是合格的競買人。在拍賣會上,根據價高者得規則和保留價規則,拍賣師以落槌方式確認其為買受人,因此是合格的買受人。
2、拍賣程序合法。
我單位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后,按規定在媒體上刊登了拍賣公告,印發拍賣資料,并帶競買人到實地考察。拍賣會的全過程也嚴格依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拍賣師在正式開始拍賣也宣讀了《競買須知》和《特別規定》。
3、成交合同有效。
拍賣師落槌成交后,我單位當場與買受人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單位在招商過程中印發的拍賣資料的內容是我單位向競買人發出的要約,陳某以最高應價成交,即構成對拍賣公司要約的承諾。要約和承諾一經做出,不得反悔,締結拍賣成交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不存在變更和撤回問題。雙方簽署了現場成交確認書對該合同進行了確認。
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標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通過這個案例,反映了競買人的不成熟和信用不足問題。反悔雖然只有個別人,但我們拍賣公司也應該吸取教訓,保證金收的太少,會造成善后工作處理的被動。要預測市場價格的走勢,特別是競爭激烈的標的,如果把保證金定在起拍價的20%-30%左右,那么就更為合適,對競買者有一個約束力,使他們在拍賣會上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至于不思考隨意舉牌,以免買受人成交反悔,給拍賣公司和委托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拍賣市場不成熟,拍賣公司還要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讓大眾真正了解什么是拍賣、為什么拍賣、怎樣拍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