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糾正一起土地評估拍賣嚴重違法行為
發布時間:2016-08-25 被閱覽數:次 來源:銅陵金橋拍賣
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土地評估拍賣嚴重違法行為進行了糾正,并作出了裁定,認定對該宗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和拍賣系錯誤行為,應予撤銷。51畝價值1425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被以370萬元的價格轉讓,獲得該宗土地使用權者的申請執行銀行,隨后又以620萬元的價格將該宗土地使用權再次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商。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制作的現場成交確認書竟非拍賣師本人簽名,也未將該拍賣行記入拍賣筆錄。安徽省工商局積極介入,對拍賣公司違規拍賣的行為進行了查處。
1997年6月,安徽省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將位于合肥市七里塘鎮張洼路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合肥市某銀行貸款200萬元,期限一年,并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1998年2月,安泰公司原董事長突然被綁架遇害,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歸還銀行貸款,截至1998年7月31日,安泰公司仍欠銀行貸款本金200萬元,利,罰息153864元無法歸還。
隨后,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肥市廬陽區法院隨后依法下達了支付令,并在支付令生效后委托一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經過兩次拍賣,該宗土地使用權被以370萬的價格賣給了申請執行的銀行,與此同時,法院向合肥市土地部門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被拍賣的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銀行名下,但銀行一直沒有向政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直到2003年4月23日,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轉讓合同,將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公司,并向政府申請將該宗土地直接過戶到開發公司的名下。
2003年10月,安泰公司在得知公司價值1425萬元土地使用權被以370萬元的低價拍賣后又被以6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開發公司后,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在隨后提起訴訟。經安徽省人大督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立案調查,同時安徽省工商局也介入該案的調查。
經調查得知,在法院向拍賣公司委托拍賣前3個月的1999年3月19日,安泰公司因為經營需要曾委托合肥市審計事務所對該宗31106.6平米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過評估,評估價值為458.325元/平方米,法院在委托拍賣前沒有自己進行評估,而直接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拍賣公司僅是委托了資質級別為B級的不具備單獨評估土地資質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了價格認定,并將認定的價格作為評估價格,該評估價格將單位地價認定為124.80元/平方米,總地價為388.20萬元。與合肥市審計事務評估的地價之間相差達1000多萬元。
在接到安泰公司的投訴后,安徽省工商局于2004年3月3日易地此案交給合肥市工商局查處,經調查得知,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規范行為,現場成交確認書竟非拍賣師本人簽名,公司也未按照《拍賣法》的要求進行競買人登記和制作現場拍賣筆錄等等。
在接受工商部門調查時,拍賣師李某某表示該宗土地的現場拍賣會拍賣簽字不是出自他之手,他所分管的不是法院,而是銀行標的,同時,在該拍賣公司2004年4月份向工商部門報送的自1997年4月18日成立至2004年3月底主要拍賣活動中,從幾萬元到上億元的拍賣活動,一一詳列,惟獨不見該宗370萬元的土地拍賣活動。
安徽省高院經過歷時近2年的調查后,于日前對該案作出了裁定。安徽省高院調查后認為,原審法院在委托評估時,沒有直接委托評估機構,受拍賣公司委托的價格事務所資質級別為B級,不能單獨開展涉案土地價格評估。原審法院雖于1999年10月23日向安泰公司法人,代表住所地發出公告,告之估價鑒定結論但公告期限未按法定要求,因此,安徽省高院認為對該宗土地進行評估的價格事務所系超范圍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鑒定結論未依法公告送達安泰公司。
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應由A級土地評估機構承擔,或者由準A級與A級土地評估機構合作承擔,B級土地評估機構只能協助A級土地評估機構承擔土地價格評估,由于該價格事務所資質級別為B級,該機構不能獨立開展涉案土地價格評估。故在此基礎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和拍賣錯誤,應予撤銷,故裁定撤銷原審法院關于該案的民事裁定。
該案裁定后,安徽省高院同時要求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將土地證辦理執行回轉事宜,將該宗土地方使用權辦回到安泰公司名下的土地證項下的土地查封,不得轉讓。土地證仍由合肥市國土資源局保管,待該案執行終結后再行處理。